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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11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沈阳轩铭物资有限公司与大庆博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轩铭物资有限公司,大庆博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11214号原告:沈阳轩铭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胡志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轩铭,男,1988年3月5日出生,锡伯族,系该公司经理,现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系沈阳市于洪区卓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大庆博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法定代表人:马新民,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婷,系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沈阳轩铭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博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大庆博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轩铭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轩铭物资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荣国丰代理审判员  张 晨人民陪审员  佟丹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唐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