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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6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宋亮与冯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亮,冯珊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6325号原告宋亮。被告冯珊珊。原告宋亮与被告冯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宋亮负担。审判员  杜建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付 莉口头裁定,无文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