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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执2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尚云和湖南博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尚云,湖南博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2339号申请执行人黄尚云。被执行人湖南博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年3月25日作出的(2014)芙民初字第4086、46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湖南博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湖南博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内履行前列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博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人民币20722元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 波审判员 廖灿辉审判员 李 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