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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民初3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秦江新与武旷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江新,武旷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3977号原告秦江新,男,汉族,1963年3月27日生,住林州市。被告武旷达,男,汉族,1988年9月23日生,住林州市。原告秦江新诉被告武旷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江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立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永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