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民初3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秦江新与武旷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江新,武旷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3977号原告秦江新,男,汉族,1963年3月27日生,住林州市。被告武旷达,男,汉族,1988年9月23日生,住林州市。原告秦江新诉被告武旷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江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立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永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