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民终1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周志刚与刘步安、李令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步安,李令强,刘波,周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民终162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步安,个体工商户。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依华,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李令强,居民。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波,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万东,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志刚,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权长,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步安、李令强、刘波因与被上诉人周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2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2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步安、李令强、刘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魏鸿超审 判 员 许劲松代理审判员 郜周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晶晶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