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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知民初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黄文博与青岛承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彦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博,青岛承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彦华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知民初字第1170号原告黄文博。委托代理人王雯雯,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承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彦华。被告李彦华。上列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孙嘉琦。上列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何伟东,信泽法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黄文博与青岛承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彦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黄文博于2016年9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青岛承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黄文博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文博撤回对青岛承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彦华的起诉。原告黄文博缴纳的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黄文博负担。审 判 长  于瑞军人民陪审员  李 杰人民陪审员  李 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