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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5执3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游军与李朝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军,李朝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5执3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游军,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村民,住西昌市。被执行人:李朝东,男,生于1970年3月23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所地会理。申请执行人游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会理民初字第246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朝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裁定扣划了李朝东的银行存款,用以清偿游军的债务。游军在本院领取了案款100000元。(2015)会理民初字第2469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川3425执37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简学发执行员  杨 涛执行员  唐 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师 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