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8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牌支行与钟宏原、高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牌支行,钟宏原,高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8执55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牌支行。负责人郭长锋,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钟宏原,农民。被执行人高丽,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28民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钟宏原有位于蒙阴县城区兴蒙路127-1号1号楼、2号楼(房权证号: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钟宏原所有的位于蒙阴县城区兴蒙路127-1号1号楼、2号楼(房权证号: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开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