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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8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区顺钻与褥善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区顺钻,褥善保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8147号原告区顺钻,女,汉族,1986年4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区杏银,男,汉族,1957年3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原告的父亲。被告褥善保,男,汉族,1973年1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封开县,现在河源监狱服刑。原告区顺钻诉被告褥善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区杏银、被告褥善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自称广州公务员,住广州政府大院,说能帮忙办理网吧棋牌营业执照和消防许可证,遂以办理上述请托事项需要疏通部门关系为由,多次通过现金及转账方式向原告索要合计397220元。但被告索要现金后,一再以各种理由拖延兑现其对原告的承诺,并先后将三个手机号码停机,导致原告无法联系被告。原告最后只能到佛山市禅城区祖庙派出所报案,由派出所民警在佛山市火车站广场将被告抓获。被告无视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虚构事实,骗取原告财产,给原告及家庭造成巨大损失,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诈骗的39722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从2011年9月1日起至退还诈骗款项当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99305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答辩称,对原告的起诉没有意见,从公安机关开始被告就有还款的意愿与计划,但办案人员没有回应。至于利息,被告需要在监狱服刑七年,已付出代价,故被告认为无需支付利息,即使要给,本息合计40万元足以。诉讼中,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1101号刑事判决书。拟证明被告诈骗原告财物及其金额的事实,该事实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被告诉讼中未提交证据。经质证,本院认证:原告的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6年6月2日,本院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褥善保犯诈骗罪一案作出(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1101号刑事判决,查明“2011年6月,被害人区顺钻经冯爱莲介绍认识被告人褥善保,褥善保以广州公务员的身份自称。后区顺钻试图通过褥善保的关系办理网吧棋牌营业执照和消防许可证,褥善保遂以办理上述请托事项需要疏通部门关系为由,多次向区顺钻索要现金合计397220元。2014年10月,褥善保改变联系方式,区顺钻未能与褥善保取得联系。2015年5月19日,民警在佛山市火车站广场抓获被告人褥善保”,认定被告人褥善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虚构事实,骗取私人财物共计3972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决褥善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000元,刑期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22年5月18日止。上述刑事判决已于2016年6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关于“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被告虽因其诈骗的行为承担了刑事责任,但并不影响被告依法对原告承担财产侵权责任。据生效刑事判决查明,被告骗取原告款项共计397220元,原告诉请被告返还上述款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诉请的利息,经查,原告试图通过被告所称的关系办理网吧棋牌营业执照和消防许可证,其向被告给付上述款项的目的是作疏通关系之用,故原告基于不正当目的所遭受的损失,原告本身亦负有过错,其再诉请被告支付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褥善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区顺钻返还397220元;驳回原告区顺钻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4374元,由原告区顺钻负担874元,被告褥善保负担3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 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玲玲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