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03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山植物园管理处与李文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南山植物园管理处,李文,王军,重庆侯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03701号原告重庆市南山植物园管理处,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山公园路101号,组织机构代码45039142-4。法定代表人张绍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某(特别授权),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某(特别授权),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王军,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侯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兴科大道96号金香林6幢2-8-4。法定代表人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南山植物园管理处诉被告李文、被告王军、被告重庆侯瑞商贸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南山植物园管理处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南山植物园管理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南山植物园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2950元,由原告重庆市南山植物园管理处负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睿人民陪审员 刘安碧人民陪审员 刘成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邓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