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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民初3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长沙新派涂料有限公司与吴安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新派涂料有限公司,吴安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3950号原告:长沙新派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东路46号铭诚大厦2101-2105房。法定代表人:左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焯衡,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吴安清。原告长沙新派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安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原告长沙新派涂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新派涂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新派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77元,减半收取计688.5元,由原告长沙新派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慧人民陪审员  周海清人民陪审员  廖 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赛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