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2民初4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李丽娟、马辉等与北京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娟,马辉,北京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2民初4699号原告李丽娟。原告马辉。被告北京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娟、马辉与被告北京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丽娟、马辉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丽娟、马辉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娟、马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丽娟、马辉负担。审 判 长 张 伶人民陪审员 张立敏人民陪审员 李庆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