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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阿波罗(中国)有限公司与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2182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波罗(中国)有限公司,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182号原告:阿波罗(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志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成宗,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法定代表人:詹斌。原告阿波罗(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阿波罗(中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成宗到庭参加诉讼,���告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阿波罗(中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双方于2009年签订《珠江新城E3-1项目浴柜、镜柜、电视柜买卖合同》,就原告向被告提供珠江新城E3-1项目浴柜、镜柜、电视柜货物供应、指导安装及相关服务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完成供货、安装及保修义务,被告先后分别向原告支付了122516.8元订金和277483.2元进度款。合同约定总价款暂定为612584元,原告实际供货量为636373元,扣除前期支付的订金和进度款,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36373元。原告供货完毕后,多次向被告申请付款,被告均以没有收到发包方的工程款为由,回复原告等发包方向其支付工程款后双方再结算。后来,随着该项目的交楼入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陆续撤场,��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申请付款的请款书必须由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出具审核意见,由于原告与上述单位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原告多次协商未果。原告认为,原告已完全、恰当履行己方的合同义务,理应获得合同对价,虽然一直未能成就付款条件,但责任不在原告,故不能因此剥夺原告获得合同对价的权利。现起诉请求:被告支付货款236373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卖方)与被告(买方)签订《珠江新城E3-1项目浴柜、镜柜、电视柜买卖合同》,工程地点在广州珠江新城E3-1地块,合同范围包括珠江新城E3-1项目1栋塔楼6~45层住宅共312个浴柜、312个镜柜的供货、指导安装、深化设计、设计联络、质量保证及相关服务。1栋8层A、B、C、D四个户型的浴柜、镜柜及电视柜不在本次询价范围。合同附有报价清单,列明项目规格、单位、数量等,合同约定价款暂定为612584元;第四条合同价款及支付1.根据本工程的报价书和报价清单,浴柜、镜柜及电视柜及综合单价详附件一,单价为固定不变单价,数量为暂定数,如现场结构影响导致浴柜、镜柜或电视柜的水平投影长度变化在±5%(含5%),综合单价仍按原投标报价执行不予调整;浴柜、镜柜或电视柜的水平投影长度变化超出±5%以上,按原单价折算每米的综合单价进行调整。2.固定综合单价包括:2.1全部材料款、原材料加工制作费和组装成型费;2.2从卖方工厂运至安装工地指定场地所需要的运输、仓储、装卸费;2.3材料运输保险费、整个合同期内的不可预见费,货物移交买方前的保险及派驻现场指导安装施工及服务人员的人身保险等保险费用;2.4浴柜、镜柜、电视柜的深化设计��,全部材料和浴柜、镜柜及电视柜保用期内的维修费用和产品保护费用;2.5指导安装及其他相关服务费;2.6履行合同附件二规定的卖方责任所发生的一切费用;2.7卖方利润及其他应由卖方缴纳的税费。4.进度款付款方式:4.1合同签订且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预付款保函(与预付款等额,在供货完毕[不算零星补货]后36日历天内归还)后,买方支付给卖方合同价款20%的预付款;4.2每批次货物到工地现场并清点后,卖方提出申请,买方在36天内支付该批次货物合同价的65%给卖方,卖方提交相应金额的销售发票;4.3安装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买方在36天内支付至合同额的90%给卖方,卖方提交相应金额的销售发票;4.4卖方提交结算,买方在结算审定后36天向卖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留下结算总价的5%为保修金,保修期满支付。5.进度款支付流程:5.1卖方于每月13日前向买方提交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买方收到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后2天内完成审核,出具管理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5.2卖方取得买方审核意见后,于当月15日前连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并提交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收到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后2天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5.3卖方取得监理单位审核意见后,连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并提交造价咨询单位审核。造价咨询单位在收到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后5天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咨询意见报发包人。5.4发包人收到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审核意见及符合要求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36天内支付相应款项给买方。买方在工程款到帐后14天内支付进度款给卖方。如果发包人、买方延迟支付时间不超过30天,则不视为发包人、买方违约。6.若卖方当月13日前未提交工程进度款支��申请,该进度款顺延至下月进行申请。7.买方付款时有权将应由卖方支付的因延期交货计付的赔款、罚款及违约金扣除。违约金和赔款应在明确责任后14天内偿付。第五条交货和交货条件2.交货地点:珠江新城E3-1项目工地买方指定地点。7.到货验收:7.1卖方在交货前应对货物作精细的和全面的关于品质、规格、性能及数量/重量的检验并签发产品合格证书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并保证所提供货物是崭新、未曾使用的。7.2货物到达后双方派员进行数量、外观验收。每次验收均应做出一份明确的记录,以作为付款及更换不合格货物的依据。7.3卖方未能按照交货计划供货,应在买方规定期限内补充货物;超额供货的,应自行承担超额供货部分货物的毁损灭失责任。第七条指导安装和验收2验收2.1验收将严格按照验收规范和买方提供的验收标准进行。2.2若货物验收符合合同要���,双方在验收证明书上盖章签字。2.3如验收中发现货物质量或零部件质量没有达到安装范围和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卖方应无条件地维护和更换直至全部合格方可办理校验手续。八结算1.结算数量计算办法:浴柜、镜柜及电视柜的结算数量(个)按监理及买方确认的实际完成数量计算,综合单价按合同约定的计算。2.结算提交、审核程序:卖方提交结算报告及竣工资料给买方,买方出具审核意见后,由卖方松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后,再由卖方送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由造价咨询单位出具咨询意见报发包人审定。结算报告格式应符合买方、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和发包人的要求。2.1卖方提交结算报告时间:货物安装完成竣工验收之日起60天内。2.2买方审核结算报告的时间:收到符合要求的结算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核,买方出具审核意见,签名并加盖公���。2.3监理单位审核结算报告的时间:收到结算资料后5天内完成审核,对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出具审核意见。2.4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结算报告的时间:收到符合要求的完整结算资料后60天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咨询意见报发包人。2.5发包人审定结算报告的时间:收到造价咨询单位出具咨询意见及符合要求的结算资料后60天内完成审核。4.结算价款的支付流程4.1卖方取得发包人审定的结算意见后于当月13日前向买方提交工程结算支付申请,买方收到工程结算支付申请后2天内完成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4.2卖方取得买方审核意见后,于当月15日前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结算支付申请,监理单位收到工程结算支付申请后2天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4.3卖方取得监理单位审核意见后,连同工程结算支付申请一并提交向造价咨询单位审核。造价咨询单位在收到工程结���支付申请后5天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咨询意见报发包人。4.4发包人收到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审核意见及符合要求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36天内支付相应款项给买方。买方在工程款到帐后14天内支付进度款给卖方。如果发包人、买方延迟支付时间不超过30天,则不视为发包人、买方违约。4.5若卖方当月13日前未提交工程结算支付申请,该结算款顺延至下月进行申请。5.卖方提交付款申请表时必须附以下文件:质量合格证明书、到货验收证明。交齐结算资料以监理单位发出的书面回执上的时间为准。第十条保证和保修期2.保修期规定如下:2.1卖方货物保修期为24个月,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上述合同订立后,被告于2010年3月12日、2010年4月15日、2010年9月19日向原告付款30000元、90000元、280000元,并向原告订货,原告予以发���,并提交了银行进账单、订货单、发货明细表、尺寸明细表予以证实。2012年5月5日,原告向被告申请付款,提交了《请款书》,申请结算金额236373元,附有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及星汇云锦项目情况明细表,列明户型、规格、数量、单价等。2015年8月原告向被告催款未果,遂成讼。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浴柜、镜柜、电视柜等产品,并签署《珠江新城E3-1项目浴柜、镜柜、电视柜买卖合同》,可以证实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有效。后被告向原告订货并支付部分货款,原告予以发货已履行了买卖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被告理应支付货款。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珠江新城E3-1项目浴柜、镜柜、电视柜买卖合同》、订货单、发货明细、《请款书》、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星汇云锦项目情况明细表依法予以审查,确认被告欠付货款金额为236373元。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阿波罗(中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637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40元,由被告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翼人民陪审员  顾粉英人民陪审员  苏丽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志威黄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