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5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温美桃、刘雪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美桃,刘雪萍,熊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297号申请执行人温美桃,女,1979年9月10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刘雪萍,女,1979年2月3日生,住石城县。被执行人熊海云,男,1977年8月6日住石城县。本院在执行温美桃与刘雪萍、熊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勖强审判员 杨仓仓审判员 黄加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豪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