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21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魏某、刘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刘某,王某甲

案由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21刑初19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男,1991年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县,个体经营,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县)。2010年因携带管制刀具被行政拘留十三天,2015年12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芜湖市鸠江分局行政拘留三天。因本案于2016年7月18日被芜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22日被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9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被告人刘某(绰号“大个子”),男,1983年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务工,住安徽省无为县。2016年6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三天。因本案于2016年7月19日被芜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22日被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9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务工,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因本案于2016年7月19日被芜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22日被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9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以芜湖检刑诉(2016)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王某甲、刘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正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王某甲、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5日11时许,被告人魏某伙同被告人王某甲、刘某及齐某驾车至芜湖县花桥镇游玩捕鱼。行至该镇复兴行政村境内国家电网旁的一块农田附近,魏某发现农田里有因洪水漫堤从花桥镇益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扬子鳄养殖场逃出的扬子鳄,先行用木棍击打其中一条扬子鳄,后又伙同刘某将扬子鳄拖到岸上用木棍继续击打,后让王某甲打开驾驶的车辆后备箱装运抓获的扬子鳄。被告人魏某三人驾车将扬子鳄带至芜湖市天门山东路永年集团四楼君悦棋牌室食堂。在食堂内,被告人魏某与王某乙将已死亡的扬子鳄破肚、剥皮,后梁某来到现场拍摄现场情况发至微信群内。案发后,三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魏某、王某甲、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前科说明、归案经过、营业执照、县林业局情况说明、驯养许可证,谅解书等;证人梁某、王某乙、齐某、左某、王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视频光盘以及被告人魏某、刘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明体系,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刘某、王某甲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三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且均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被告人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魏某、刘某、王某甲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审理过程中,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魏某、刘某、王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决定对三被告人宣告缓刑。本院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保护环境资源,惩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海珍审 判 员  强 云人民陪审员  曹方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缪 鹏附: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第三条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