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4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胡丹与陈孟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丹,陈孟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4360号申请执行人:胡丹。被执行人:陈孟江。本院执行的(2016)浙0282执4360号胡丹诉陈孟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孟江应归还胡丹241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3040元、执行费265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孟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82执436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旭 强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