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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执1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滁州市华夏中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华夏中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1293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华夏中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负责人:杜有龙,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受理滁州市华夏中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琅民二初字第003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23590.6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范 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