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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91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孙庆文犯开设赌场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庆文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91刑初12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庆文,男,1990年3月23日出生于淮安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淮安仁千万国进口百货公司员工,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豪城18栋2-503室。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0日被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3年9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1日被羁押于云南省勐海县看守所,同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淮开检诉刑诉(2016)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庆文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正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庆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被告人孙庆文与金某、周某、戴某经商议,在淮安生态新城康体佳苑小区C7-106室开设并共同经营游戏室,其中被告人孙庆文负责游戏室游戏设备购买及游戏室日常经营,金某、周某负责介绍他人到游戏室进行赌博,戴某负责游戏设备调试及维修。游戏室内设置了“鱼美人”、“海洋之星”、“六狮风云”、“街霸”等共计36台电子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经淮安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认定,上述36台电子游戏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间,经周某联系翟某乙共参与赌博五次,翟某甲共参与赌博四次,被告人孙庆文与金某、周某、戴某累计非法获利人民币23000元。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孙庆文以营利为目的,非法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从事赌博活动,其行为己构成开设赌场罪,系主犯、累犯。建议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孙庆文定罪处罚。被告人孙庆文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被告人孙庆文与金某、周某、戴某经商议,在淮安生态新城康体佳苑小区C7-106室开设并共同经营游戏室,其中被告人孙庆文负责游戏室游戏设备购买及游戏室日常经营,金某、周某负责介绍他人到游戏室进行赌博,戴某负责游戏设备调试及维修。游戏室内设置了“鱼美人”、“海洋之星”、“六狮风云”、“街霸”等共计36台电子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经淮安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认定,上述36台电子游戏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间,经周某联系翟某乙共参与赌博五次,翟某甲共参与赌博四次,被告人孙庆文与金某、周某、戴某累计非法获利人民币23000元。案发后,金某、周某、戴某分别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11000元、7000元,合计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庆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翟某甲、翟某乙、金某、周某、戴某等人证言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淮安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及公安机关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庆文以营利为目的,非法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从事赌博活动,其行为己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庆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孙庆文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孙庆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庆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七月一日起至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毕人民陪审员  巴秀平人民陪审员  许世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