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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6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齐齐市钢管总厂与冷连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钢管总厂,冷连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256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钢管总厂,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法定代表人谭秀君,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郭刚,系厂职工。被执行人冷连国,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钢管总厂与冷连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齐齐哈尔市钢管总厂于2016年4月8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解除齐齐哈尔市钢管总厂与冷连国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冷连国迁出租赁齐齐哈尔市钢管总厂的房屋;冷连国给付房屋租赁费1.5万元,案件受理费337.50元,共计15337.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冷连国暂无履行能力,又无可供执行财产,故齐齐哈尔市钢管总厂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钢管总厂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姜圣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文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