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2执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永贤申请执行密山市兴凯镇宏亮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贤,密山市兴凯镇宏亮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927号申请执行人刘永贤,男。被执行人密山市兴凯镇宏亮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振龙。申请执行人刘永贤与被执行人密山市兴凯镇宏亮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密山市兴凯镇宏亮村民委员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永贤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密山市兴凯镇宏亮村民委员会给付沙石料款12800元,受理费362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密山市兴凯镇宏亮村民委员会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屋登记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及对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密山市兴凯镇宏亮村民委员会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密山市兴凯镇宏亮村民委员会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永贤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密山市兴凯镇宏亮村民委员会新的财产线索,刘永贤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清江代理审判员 边永东代理审判员 王影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苏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