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梁民初字第322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承汤与李四明、贾来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承汤,李四明,贾来华,付华刚,付光炎,付光亮,付光炳,付光明,付光焕,付华龙,付光起,付小军,付光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梁民初字第3225号之三原告:王承汤,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李四明(又名李天刚),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贾来华,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寿光市。被告:付华刚,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寿光市。被告:付光炎,男,195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寿光市。被告:付光亮,男,195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寿光市。被告:付光炳,男,195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寿光市。被告:付光明,男,195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寿光市。被告:付光焕,男,195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寿光市。被告:付华龙,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寿光市。被告:付光起,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寿光市。被告:付小军,男,198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寿光市。被告:付光义,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寿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承汤与被告李四明、贾来华、付华刚、付光炎、付光亮、付光炳、付光明、付光焕、付华龙、付光起、付小军、付光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承汤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承汤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承汤撤回起诉。审判长 王鸿庆审判员 张月菊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丕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