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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4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蕾与王浩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蕾,王浩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4执25号申请执行人:王蕾,男,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王浩典,男,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王蕾与被执行人王浩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船民二初字第44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内容:一、被告王浩典欠原告王蕾人民币5万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元,2016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元,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元,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元,2019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元,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二、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王蕾已垫付)由被告王浩典负担,被告王浩典于2015年12月30日前径直给付原告王蕾。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蕾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浩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元钱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一套。经本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鉴于此种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该案仍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船民二初字第443民事调解书中关于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元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尚未执行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智审判员  张亚民审判员  闫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焦子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