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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丽方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方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224刑初165号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丽方,男,1991年6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卢氏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卢氏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0月21日被逮捕。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三卢检公诉刑诉(2016)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丽方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常嘉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丽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三卢检公诉刑诉(2016)133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10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张丽方驾驶豫M×××××号两轮摩托车,由卢氏县城驶往官道口镇,行至209国道卢氏县杜关交通安全服务站路段被卢氏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张丽方的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08.62mg/100ml。另经庭审查明,被告人张丽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丽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卢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受案登记表,证人张某1、张某2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三门峡市公安交通事故鉴定所三公交鉴字(2015)0725号血醇检验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张丽方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丽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丽方醉酒驾驶机动车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8.62mg/100ml,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丽方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丽方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光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宇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