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3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志高与郭生权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高,郭生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3执114号申请执行人张志高,住康保县。被执行人郭生权,住康保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康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郭生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生权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位于康保县的世界商城已被市中院查封,等待评估、拍卖结果及分配,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康保县人民法院的(2015)康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剩余11万元,尚未执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次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住所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志军审判员 张 晖审判员 李杰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池胜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