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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农行申请执行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6执3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住所地黑山县黑山镇中大路。负责人孔某某。被执行人邵某某,女,1947年3月1日生,汉族,住黑山县小东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726民初字7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荣军审判员  李 岩审判员  曹 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