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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91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翟永悦、刘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永悦,刘军,王志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91执473号申请执行人:翟永悦,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刘军,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王志花,女,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张开民初字第2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军(王志花)在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姚家房镇雒家房村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宇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