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7101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房产建筑段申请执行杨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房产建筑段,杨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7101执3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房产建筑段,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海关街xx号。法定代表人:刘远鹏,该段段长。被执行人:杨威,男,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房产建筑段与被执行人杨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哈铁民初字第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雪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永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