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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6行审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1026行审150号申请执行人文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韩克家,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军,文安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2016年9月19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以柳赶进对其作出的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及行政罚款的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本案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尚未届满,本院不应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文安县国土资源局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何玉水审判员  任亚娟审判员  卢 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艳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