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21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索南木加与青海省乌兰县龙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南木加,青海省乌兰县龙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21民初211号原告索南木加,男,蒙古族。被告青海省乌兰县龙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丽英,女,汉族,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索南木加诉被告青海省乌兰县龙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索南木加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索南木加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索南木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索南木加负担750元,被告青海省乌兰县龙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00元。审判员 成菊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英图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