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民初177022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17702275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胡明星。被申请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苏中北路41号。法定代表人:蒋彬。被申请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芙蓉盛世H栋1328室。负责人:傅寿国。胡明星诉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2016)湘0112民初22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42968.2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现胡明星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胡明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42968.21元的冻结或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潘智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肖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