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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3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施龙龙与陈颖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龙龙,陈颖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1民初3355号原告:施龙龙男,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陈颖海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原告施龙龙诉被告陈颖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7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592.1元(7000元×650天即2014年11月6日至2016年8月17日止÷365天/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沈筱婕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龙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颖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作出宣判。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陈颖海于2014年9月5日向原告施龙龙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归还本金3000元,剩余借款本金7000元至今未归还。本院认为,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合法合理,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颖海归还原告施龙龙借款本金7000元;二、被告陈颖海支付原告施龙龙逾期利息592.1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6年8月17日止);三、上述两项合计7592.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颖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沈筱婕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无代书记员 孙德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