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81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支行与王利利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支行,王利利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81民初44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北大路146号。法定代表人:易小军,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志斌,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支行职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曾尚德,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支行职员,特别授权。被告:王利利,女,1989年9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支行诉被告王利利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支行以被告王利利已经归还之前所欠的贷款本息、滞纳金为由,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林卫国代理审判员 何 欢人民陪审员 张建雄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兰 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