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民二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意大利高飞模工业有限公司与佛山高飞模家具配件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意大利高飞模工业有限公司,佛山高飞模家具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民二初字第655号一原告:意大利高飞模工业有限公司,(CO.FE.MO.INDUSTRIES.R.L),住所地意大利。法定代表人:SergioMoreschi委托代理人:张柯华,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向少云,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高飞模家具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CHANKHARWENG委托代理人:梁士玲,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钊凌,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上述原、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意大利高飞模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600元(原告已预交19200元),由原告负担。对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9600元,在收到本民事裁定书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审 判 长 叶水凤人民陪审员 陈燕华人民陪审员 张淑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邓志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