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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2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邢宪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宪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2664号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冠君,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显阳,系刘家支行行长。被告:邢宪良,男,1961年10月8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刘家镇光辉村*组。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