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03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廖慧凭、庞文杰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慧凭,庞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03执301号申请执行人廖慧凭,男,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防城港市防城区人,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庞文杰,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防城区。申请执行人廖慧凭与被执行人庞文杰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6)桂0603刑初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赔偿给申请执行人19292.43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8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廖慧凭与被执行人庞文杰已自行协商解决还款事宜,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6)桂0603刑初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唐上立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韦龙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