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3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武美丽申请执行孔新元、张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美丽,孔新元,张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3字第547号申请执行人武美丽,女,46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长隆湾小区。被执行人孔新元,男,48岁,汉族,现住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张毅,男,45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人行小区。本院在执行武美丽申请执行孔新元、张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乌前民初字第2091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建 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茹志伟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 艺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