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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刑���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XX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2刑初25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XX,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于2016年7月20日被松原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发林木罪,经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7月28日被松原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经本院决定,2016年8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于住所地。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检诉刑诉[2016]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8月17日向��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日,被告人赵XX在没有木材采伐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与北正镇人刘X、刘XX协商,以想在自己买的位于北正镇五十五村五十五屯西北侧的林地内种地为由,私自让刘X和刘XX砍伐该林地内的林木。其中让刘国砍伐林木704棵,立木材积6.6319立方米,让刘喜军砍伐林木663棵,立木材积5.7293立方米.共1367棵,合立木材积12.3609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赵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杨木检尺记录、破案经过、林权证明、情况说明、户籍及前科劣迹证明、证人张XX、刘X、刘XX、赵XX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照片等有关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经社区矫正部门考察,被告人赵XX平时表现较好,无前科劣迹,建议纳入社区矫正。根据赵X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XX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鲁 恢人民陪审员  李艳波人民陪审员  蔺慧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鸿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