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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2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史秀荣、李然、李引、李墨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秀荣,李然,李引,李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2430号原告:史秀荣,女,1980年11月20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广灵县系死者妻子。原告:李然,女,2007年3月18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广灵县系死者长女。原告:李引,女,2009年5月21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广灵县。系死者次女。原告:李墨,男,2012年3月29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广灵县。系死者长子。委托代理人:王宏,山西立明律师事务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御河西路御泉小区X号楼。负责人:陈世珍,经理。委托代理人:翟佳羽,女,1989年9月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该单位宿舍。原告史秀荣、李然、李引、李墨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史秀荣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史秀荣、李然、李引、李墨因需核实主体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刑事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秀荣、李然、李引、李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史秀荣、李然、李引、李墨负担。审 判 长  李 岩人民陪审员  牛希谦人民陪审员  张文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