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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陈锦财与陈永煌、谢玲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锦财,陈永煌,谢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109-1号申请执行人陈锦财,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陈永煌,男,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谢玲玲,女,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陈锦财与被执行人陈永煌、谢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锦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210233.33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陈永煌、谢玲玲发出立即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陈永煌、谢玲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在诉讼中保全被执行人谢玲玲工资210000元,每月预留1000元生活费。在执行中向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扣划被执行人谢玲玲工资并于每年6月、12月将扣留款汇入本院账户。至2016年9月22日止,已扣划至本院69572.32元,扣除执行费3103元。2015年6月29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169.61元。2016年9月19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64299.71元。另扣划被执行人谢玲玲存款,并于2015年11月13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3350元。至今共支付给申请执行人79819.32元。此外,被执行人陈永煌、谢玲玲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在本执行期限内难以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安市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福亮审判员  陈国延审判员  朱荣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慧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