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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1民初1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黄山市地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地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1民初1852号原告:黄山市地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法定代表人:王志平,董事长。被告: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骆祥涛,董事长。原告黄山市地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江涌代理审判员  叶 甜人民审判员  胡玉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田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