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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02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郑会生与XX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会生,XX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002民初1247号原告:郑会生,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XX飞,男,199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郑会生为与被告XX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楠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郑会生、被告XX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会生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分别于2015年11月12日、2015年11月15日和2015年11月19日向原告借款累计70,000.00元。双方于2016年5月10日签订借条一份,约定内容为:被告用工资卡作为抵押,每月从工资卡里取出1,500.00元作为被告生活费,剩余所有金额返还原告,且被告每月偿还原告现金500.00元,从2016年5月28日开始还款,直至还清为止,每月28日为还款日。此后,被告工资卡被冻结,还款日到期未按约定偿还原告欠款,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被告以没钱为由拒绝偿还,现失去联系。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XX飞立即偿还原告借款70,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XX飞辩称:原告起诉事实属实,被告也是通过别人认识的原告,当时约定每个月1角钱的利息,已经还原告利息钱20,000.00元,之后利息如果原告不要,被告就同意每个月用工资卡还原告欠款。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乙方(XX飞)于2015年11月12日、15日、19日共向甲方(郑会生)借用现金70,000.00元。乙方自愿用工资卡作为抵押,每月从工资卡里取出1,500.00元整作为生活费,剩下的所有余额全部还给甲方,乙方另外每月另还甲方现金500.00元,还清为止,每月28日为还款日。为保证每月如期还款,特立此条做为凭证。注:从2016年5月28日开始还款。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本院已经开庭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XX飞向原告郑会生出具借条一份,且被告XX飞当庭自认借款事实属实,故被告XX飞应按照双方约定偿还原告欠款,因双方未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借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飞偿还原告郑会生欠款70,000.00元。上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00元,由被告XX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