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执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佳木斯市郊区高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佳木斯市新纪元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佳木斯市郊区高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佳木斯市新纪元实业有限公司,张树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执字第552号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郊区高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表人姜志远。委托代理人于庆波。委托代理人韩强。被执行人佳木斯市新纪元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䶮飞。委托代理人徐宏飞。委托代理人张前。被执行人张树森。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郊区高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佳木斯市新纪元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经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计 忱代理审判员 孙 彬代理审判员 李洪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 员代 文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