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民初3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张耀元与李双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耀元,李双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8民初3960号原告:张耀元。被告:李双龙。原告张耀元诉被告李双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张耀元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耀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耀元撤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计26元,由原告张耀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傅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