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19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潘芯与陕西圣高绿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芯,陕西圣高绿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9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芯。被执行人陕西圣高绿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潘芯与被执行人陕西圣高绿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6702号民事判决书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19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圣高绿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潘芯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6702号民事判决书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19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圣高绿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遂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6658元,其中案款人民币16510元,本院执行费人民币148元。上述案款已退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结案。综上,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1932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审 判 员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