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91民初2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合肥佳皇科技有限公司与田广斌、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佳皇科技有限公司,田广斌,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91民初2147号原告:合肥佳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礼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涛,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广斌,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田广斌。原告合肥佳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皇公司)与被告田广斌、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农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广斌、金农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佳皇公司诉称,2013年10月12日,佳皇公司(原名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汇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变更为现名)与田广斌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田广斌向佳皇公司借款136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0月12日至2014年1月11日,利息按照月利率1.2%标准计算;借款人到期不还借款的,对逾期借款按借款利率水平加收100%收取罚息。同日,双方又签订了《抵押合同》,田广斌同意以自己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绿城桂花园芳树苑×栋××室处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金农公司与佳皇公司签订《保证合同》,自愿为田广斌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合同签订后,佳皇公司向田广斌发放了贷款136万元。但借款到期后田广斌未归还借款,佳皇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田广斌归还借款本金136万元及利息96288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5月11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佳皇公司对田广斌抵押的位于绿城桂花园芳树苑×栋××室的抵押房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金农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佳皇公司提供的证据有:1、借款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2、抵押合同,证明田广斌以其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绿城桂花园芳树苑×栋××室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3、他项权证,证明原被告就抵押房产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4、借据、转账凭证,证明佳皇公司已向田广斌发放了贷款;5、保证合同、股东会决议、金农公司章程,证明金农公司为田广斌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且金农公司提供保证符合法律规定;6、承诺书,证明佳皇公司向田广斌催要借款,双方达成还款协议,金农公司重新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田广斌、金农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2日,佳皇公司与田广斌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田广斌向佳皇公司借款136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0月12日至2014年1月11日;利息按照月利率1.2%标准计算;田广斌到期无法偿还借款,对逾期借款按借款利率水平加收100%收取罚息。同日,双方又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借款人田广斌以其所有位于合肥市绿城桂花园芳树苑9-201处房产一套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主张抵押权所发生的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差旅费等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金农公司与佳皇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金农公司自愿为田广斌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2014年8月23日,田广斌向佳皇公司出具《承诺书》,田广斌同意于2014年9月30日前付清153万元;金农公司同意对佳皇公司应支付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之后,田广斌与金农公司均未履行承诺书中的义务。上述事实,有原告所举全部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田广斌、金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应当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本院认为,佳皇公司与田广斌、金农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均合法有效。佳皇公司按约发放贷款后,田广斌应当按约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其未能按约偿还,依法应当向佳皇公司承担偿还本金利息的违约责任。保证人金农公司对田广斌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田广斌自愿以房产为借款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佳皇公司对田广斌抵押的房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佳皇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广斌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佳皇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36万元及利息(期内利息按月1.2%计算三个月为48960元、罚息自2014年1月11日起按月利率2.4%暂计算至2016年5月11日,之后罚息按月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原告合肥佳皇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田广斌抵押的位于合肥市绿城桂花园芳树苑×栋××室(房地产权证字合产字第××号)房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田广斌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83元,由被告田广斌、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同负担;公告费(以票据为准),由被告田广斌、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正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人民陪审员 李章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