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1执2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管文旺与甘京辉、余萍民间借贷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文旺,甘京辉,余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239-1号申请执行人:管文旺,男,1992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甘京辉,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被执行人:余萍,女,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本院在执行管文旺与甘京辉、余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甘京辉、余萍名下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在先,一时难以处理,未查找到甘京辉、余萍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相关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为150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为150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丰民一初字第009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管文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甘京辉、余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剑审 判 员 吴国辉人民陪审员 陈财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熊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