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106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陈广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陈广明,佛山市顺德区锐镨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黄锐棉,佛山市顺德区锐潜贸易有限公司,黄钰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06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鉴海北路326号。负责人程飞沫。被执行人陈广明,女,汉族,1964年11月3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锐镨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闸黎湖工业区藤湖路1座二楼。法定代表人黄钰通。被执行人黄锐棉,男,汉族,1964年10月16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锐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墩工业区工业二路5号113室。法定代表人黄锐棉。被执行人黄钰通,男,汉族,1986年7月23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606民初57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锐潜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锐镨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广明,黄锐棉,黄钰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51036.6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李强升执行员 许 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小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