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7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网格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意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网络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意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民初7094号原告深圳市网络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中深花园A座3009。法定代表人张英丽。委托代理人李创,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意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天利中央商务广场B座608室。法定代表人陈子君。上列原告深圳市网络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意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在2015年6月9日签订了《云创软件众筹系统开发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云创众筹系统,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2756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首期款137800元。原告将系统交付被告后,多次向被告催收余款137800元,被告拒不支付。故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向原告支付合同款1378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被告支付合同款137800元”。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云创软件众筹系统开发合同》,约定甲方(被告)向乙方(原告)购买云创众筹系统(含源代码)一套,合同总价为275600元(含税金),合同签订3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50%)137800元作为预付款;乙方确保甲方的系统正常上线前,经甲方内部测试,并通过甲方验收并交付源代码、《软件技术文档》、《系统部署文档》、《数据库字典》后,甲方再付合同总额的(45%)124020元;甲方在正式上线后,4周内系统使用正常,甲方再付合同总额的(5%)尾款13780元。系统交付的时间为乙方最终收到UI界面确认书后55个工作日内,因甲方需求变更、新增以及需求不明确造成的额外工作量,不计入55个工作日内;因甲方未及时提供系统上线所需资料(第三方接口、服务器、域名)而造成的额外工作量,不计入5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原告支付了项目款项137800元。2015年12月7日,原告向被告联系人发送电子邮件称,关于“意启众筹”项目的PC端、微信端、pad端和企业网站都已完成部署,附件为系统验收单,请求被告在5个工作日内对系统完成测试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盖章。被告于2016年1月21日回复邮件称:目前代码级别验收还未完成,请贵司提供代码进行验收;合同签订日期为6月9日,承诺的工期为55个工作日,按此工期计算,贵司应在8月21日前完成系统并且交付,假如以12月1日为开发完成节点,从8月21日到12月1日计算,项目整体延期了71个工作日,总用时为126个工作日,超出了贵司承诺的55个工作日;贵司导致的项目严重延期已经造成我司重大影响,限1月25日之前返回已付的50%的项目款项;由于贵司开发延期造成的经济损失,我司保留法律追究的权利;如贵司单方面停止服务器,所造成的第二次经济损失,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现我司要求贵司就项目延期情况做一份详细报告,限1月25日完成报告并跟进;目前项目验收未完成,限贵司在1月23日前提供源代码给我司进行级别验收。2016年1月21日,原告回复邮件称:贵司在原先已经确定的功能需求上,还增加了修改功能点,导致项目不断延期;在约定的开发周期55个工作日到期时,贵司不是要求我们交付系统,而是林总您本人过来本司要求更改需求;据沟通记录显示,至2015年12月初验收期间,贵司本项目负责人林总还就网站样式细节问题要求修改。同月21日,原告通过邮件向被告发出《告知函》,称“云创众筹系统”已于2015年12月14日通过被告验收并交付上线使用,要求被告在2016年1月25日之前付清尾款137800元。庭审中,原告称其于2015年12月11日向被告交付了网站、APP、微信等客户端,但被告拒绝在验收单上签字,不配合原告进行源代码签收手续;源代码系用于后台修改,不影响被告功能级别的使用。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涉案源代码的刻录副本。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云创软件众筹系统开发合同》、转账记录、邮件截图、网站截图、光盘以及本案开庭笔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云创软件众筹系统开发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形成证据链,证实原告已经依约完成了网站开发事宜,并能提供源代码供被告签收;被告因自身原因拒不配合签收源代码,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第二期合同款124020元;剩余尾款13780元,原告未举证证实被告付款条件已经成就,该部分诉求本院予以驳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应自行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意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网络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项124020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网络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56元(已由原告预交),原告按照胜诉比例承担诉讼费306元;剩余部分诉讼费27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江红虹人民陪审员 陈洁珊人民陪审员 罗祝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虹附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