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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恢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春香与被执行人张强之间因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恢268号申请执行人张春香,女,汉族,1954年6月21日生,无职业,现在延吉市建工街。被执行人张强,男,1972年2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朝阳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延民初字第334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315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履行、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388.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强在执行立案后已支付给申请人张春香3.5万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张春香自愿放弃,双方已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张春香申请的标的全部予以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朴龙吉执行员  张大文执行员  朱连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一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