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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行审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林锡生、蓝文金计生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林锡生,蓝文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823行审269号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长岭下社会福利中心5-6楼,组织机构代码:00411306-1。法定代表人黄庆锋,局长。被执行人林锡生,男,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蓝文金,女,1987年1月12日出生,畲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杭人口计生征决字(2015)第2021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1月4日以被执行人林锡生、蓝文金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多生育一个子女为由,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了杭人口计生征决字(2015)第2021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林锡生、蓝文金征收社会抚养费60738元。该决定书于2015年11月4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6月15日依法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60738元的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所提供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杭人口计生征决字(2015)第2021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被执行人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杭人口计生征决字(2015)第2021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尚未缴纳的60738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明审 判 员  钟谷辉审 判 员  胡绍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孔喜圣 来自